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在建黨百年之際制定《條例》,彰顯了我們黨勇于進行自我革命的堅強決心。《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以黨章為根本遵循,充分運用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深化紀檢監察體制改革的理論成果、實踐成果、制度成果,對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體制、產生運行、任務職責、自身建設等作出全面規范,對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推進新時代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充分發揮監督保障執行、促進完善發展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2021年12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 2021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發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新時代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三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專責機關,是黨推進全面從嚴治黨、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專門力量。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把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作為最高政治原則和根本政治責任。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嚴格執行加強和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的各項制度要求,及時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請示匯報工作,研究重大事項、重要問題以及作出立案審查決定、給予黨紀處分等事項向黨中央請示報告。執行黨中央重要決定的情況應當專題報告。 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應當落實同級黨的委員會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部署,執行同級黨委作出的決定,及時向同級黨委匯報工作,按照規定請示報告重大事項。 第七條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與國家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與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兩項職責,實現紀委監委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的統一融合,集中決策、一體運行,堅持紀嚴于法,執紀執法貫通。 第八條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由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和黨的中央委員會任期相同。 第九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應當政治堅定、對黨忠誠、敢于斗爭、擔當作為、清正廉潔,具備組織領導紀律檢查工作、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能力。 (一)參加中央紀委全體會議,積極發表意見、提出建議。 (三)未在紀律檢查機關擔負具體工作的委員,應當支持和幫助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紀律檢查機關開展工作;了解所在地區、部門、單位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遵守黨章黨規黨紀、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等情況,提出意見建議,重要問題及時向中央紀委常委會反映。 (一)制定貫徹落實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黨中央決議決定的重大部署、重大措施。 (七)研究決定常務委員會提請決定的事項,或者應當由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可召開。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根據需要,可以安排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對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必須由應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報黨中央批準。 (一)討論向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向黨中央請示報告工作,學習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 (三)討論和決定紀檢監察工作的重要問題、重要事項。 (五)聽取以中央紀委名義立案審查的有關案件情況通報。 (七)決定給予中央紀委委員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并報黨中央批準,待召開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九)研究決定應當由常務委員會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中央紀委書記召集并主持,會議議題由書記確定。 討論和決定重要問題,應當進行表決。涉及多個事項的,應當逐項表決。表決可以根據討論和決定事項的不同,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常委會委員半數的為通過。 (三)按照權限討論和決定對違犯黨紀的黨的組織、黨員處理、處分等事項。 第十六條 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由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和同級黨的委員會任期相同。 上級黨的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下級黨的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調動、任免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副書記。 (一)制定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及中央紀委工作部署,同級黨的代表大會和黨委決議決定、上級紀委工作要求的重大措施。 (七)研究決定常務委員會提請決定的事項,或者應當由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一)討論向同級黨的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向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請示報告工作。 (三)討論和決定管轄范圍內紀檢監察工作的重要問題、重要事項。 (五)聽取以本級紀委名義立案審查的有關案件情況通報。 (七)決定給予本級紀委委員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并報同級黨委批準后,按照規定報上一級紀委備案或者批準,待召開本級紀委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九)研究決定應當由常務委員會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黨的基層委員會是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還是設立紀律檢查委員,由它的上一級黨組織根據有關規定和具體情況決定。 黨的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選出的書記、副書記,經同級黨的委員會通過后,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第二十一條 黨的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根據需要及時召開全體會議,傳達學習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及中央紀委工作部署,傳達學習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的工作部署,提出貫徹落實的具體措施,研究討論管轄范圍內紀律檢查工作的重要問題、重要事項,按照權限討論或者決定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黨員處理、處分等事項。 黨的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設立必要的工作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第二十三條 因調離本地區、辭去公職、退休等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職務的,應當辭去或者按照程序免去其紀委委員職務。死亡、喪失國籍、被追究刑事責任、被停止黨籍、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其紀委委員職務自動終止。辭去、免去或者自動終止地方紀委委員、基層紀委委員職務的,應當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堅定維護黨章,促進黨組織和黨員牢固樹立黨章意識、嚴格遵守黨章規定,發揮黨章作為管黨治黨總章程的作用,以嚴明的紀律鞏固黨的團結統一。切實維護各項黨內法規,有規必依、執規必嚴、違規必究,保證黨內法規得到有效執行,促進依規治黨。 第二十六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協助同級黨的委員會推進全面從嚴治黨: (二)推動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制度執行,檢查同級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包括“一把手”管黨治黨責任落實情況,監督下級黨組織落實主體責任情況。 (四)協助同級黨委加強對本地區本單位政治生態、黨風廉政等情況分析,有關問題向同級黨委報告并提出意見建議。 (六)對日常監督、巡視巡察、審計監督等發現問題整改情況開展檢查,通過加強監督推動整改常態化。 第二十七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協助同級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鍥而不舍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大力弘揚黨的光榮傳統和優良作風,馳而不息糾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 發揮黨委反腐敗協調機構的統籌協調作用,開展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等工作,加強相關部門協作配合,增強反腐敗整體合力。 (一)堅持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堅持重遏制、強高壓、長震懾,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鞏固不敢腐。 (三)堅持教育黨員、干部堅定理想信念宗旨,提高黨性覺悟,提升道德修養,涵養廉潔文化,筑牢思想上拒腐防變的堤壩,自覺不想腐。 深化紀檢監察體制改革,推進紀律監督、監察監督、派駐監督、巡視監督統籌銜接,整合運用監督力量,構建系統集成、協同高效的監督機制。堅持以黨內監督為主導,促進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財會監督、統計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等各類監督有機貫通、相互協調,健全信息溝通、線索移交、措施配合、成果共享等機制,形成常態長效的監督合力。 第三十一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圍繞實現黨章賦予的任務,堅持聚焦主責主業,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 (一)黨員、干部有作風紀律方面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輕微違紀問題,或者有一般違紀問題但具備免予處分情形的,運用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按照規定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等,或者予以誡勉。 (三)黨員、干部有嚴重違紀問題,或者嚴重違紀并構成嚴重職務違法的,運用監督執紀第三種形態,按照規定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同時建議給予降職或者依法給予撤職、開除公職、調整其享受的待遇等處理。 第三十二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應當把自覺遵守紀律的教育作為基礎性工作,經常開展黨章黨規教育,強化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教育,深入開展警示教育,以案明紀、以案說法。 根據形勢需要,著眼保障黨的中心工作,作出維護黨紀的決定,制定相關法規文件,嚴明紀律要求,教育、引導和規范黨組織、黨員行為。 (一)對黨忠誠,堅持黨的領導,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決策部署,踐行“兩個維護”的情況。 政治監督應當突出“關鍵少數”,重點加強對“一把手”、同級黨委特別是常委會委員的監督。 開展專項監督,針對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中的突出問題,行業性、系統性、區域性的管黨治黨重點問題,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問題,群眾反映強烈、損害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加強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組織、參加或者督促開展集中整治、專項治理。 第三十五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應當暢通信訪舉報渠道,依規依紀受理黨員群眾的信訪舉報,健全分辦、交辦、督辦、反饋等工作機制。 對于信訪舉報反映、監督執紀中發現以及巡視巡察機構和其他單位移交的問題線索,應當實行集中管理,采取談話函詢、初步核實、暫存待查、予以了結等方式分類處置,做到件件有著落。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按照管理權限,審查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復雜的案件,主要包括:同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同級紀委委員,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干部,以及同級黨委工作部門,同級黨委批準設立的黨組(黨委),下一級黨委、紀委等涉嫌違紀案件;案情重大復雜,需要采取重要審查措施的案件;同級黨委、上級紀委交辦的其他案件。 紀律審查工作應當依規依紀采取談話、查詢、調取、暫扣、封存、勘驗檢查、鑒定等措施,以及通過要求相關組織作出說明等方式,收集證據,查明事實,處置違紀所得。 對于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立案審查的黨員,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一般由負責審查的紀委提出處分意見,經被審查人所在黨支部的黨員大會討論形成決議,并按照規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準或者有權處分的黨組織審批。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紀委有權直接決定給予黨員紀律處分,主要包括:案情涉密、敏感;違紀案件跨地區跨部門跨單位;違紀黨員所在的基層黨組織無法正常履行職責、不正確履行職責或者其負責人同違紀問題有關聯;違紀黨員為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各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干部;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明確規定的相關情況。 建立健全處分決定執行公示、回訪教育、情況報告和專項檢查等制度,加強與相關黨組織及職能部門的協作溝通,確保處分決定得到嚴格執行。 第三十九條 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對于黨員因合法權益受到黨組織或者其他黨員侵害提出的控告,按照規定予以受理,及時恰當進行處理。通過辦理黨員的控告發現的違紀違法問題,按照本章規定進行檢查和處理。 第四十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應當依據相關黨內法規,加強對黨組織和領導干部履行保障黨員權利工作職責的監督檢查,依規依紀查處侵犯黨員權利的行為。開展監督執紀工作,應當落實保障黨員權利的規定和要求。 對于涉及黨的建設、黨的事業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應當進行深入調研,形成專題報告,報送同級黨委、上級紀委或者通報相關黨組織,推動解決問題、規范決策、完善政策、健全制度。 第四十二條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向同級黨和國家機關全面派駐紀檢監察組,按照規定可以向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等其他組織和單位派駐紀檢監察組。 第四十三條 派駐機構是派出它的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的組成部分,由派出機關直接領導、統一管理。 第四十四條 派駐機構根據派出機關授權開展監督執紀問責工作: (二)監督促進駐在單位領導班子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決策部署,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 (四)加強對駐在單位紀檢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促進其履行監督責任。 第四十五條 健全派駐監督工作機制,統籌協調派出機關內設監督檢查室、派駐紀檢監察組、地方紀檢監察機關、巡視巡察機構等力量,通過“室組”聯動監督、“室組地”聯合辦案等方式,提高派駐監督質量。 第四十七條 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黨管干部,嚴把干部準入關,加強思想淬煉、政治歷練、實踐鍛煉、專業訓練,加強理論研究和學科建設,提高把握政策、監督執紀、做思想政治工作等能力,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干部隊伍。 第四十九條 加強監督執紀規范化建設,健全法規制度,規范工作流程,牢固樹立法治意識、程序意識、證據意識,依規依紀依法行使紀律檢查權。 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應當自覺接受民主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等各方面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紀檢機關、紀檢干部的違紀違法行為,有權提出檢舉、控告。 紀檢干部發現審查組工作人員未經批準接觸被審查人、涉案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應當及時報告并登記備案。 第五十三條 紀檢干部應當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不準私自留存、隱匿、查閱、摘抄、復制、攜帶問題線索和涉案資料,嚴禁泄露審查工作情況。 第五十四條 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嚴格防范發生審查安全事故。組織開展經常性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紀檢機關及其領導干部履行職責過程中失職失責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應當嚴肅問責。 第五十六條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黨的地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和相當于地區紀委的其他紀律檢查委員會,黨組(黨委)紀檢組(紀委),紀律檢查委員,參照執行本條例。